醫藥網6月28日訊 記者14日從福建省衛計委獲悉,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》,福建省從即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,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工作。這意味着,除藥品生產企業之外,福建省藥品研發機構、科研人員也可以申報藥品上市申請,同時,也意味着上市許可持有人將成爲藥品質量從始至終的負責主體。目前,我國藥品上市採取的是藥品生產企業爲主體的“捆綁制”,一方面藥品研發企業爲了把研發成果轉化爲可使用的醫藥產品,必須投資建廠,導致成本增大,難再從事其他新藥研究;另一方面生產企業爲追求市場效益,不斷擴大藥劑生產的品種或建設新的生產線,造成藥品生產重複建設和生產設備閒置率過高。此外,以往藥品研發機構無法獲得藥品批准文號,藥品上市前後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證責任主體也不能明確。據悉,開展此次試點工作的省市包括福建在內的共有10個。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可以作爲藥品申請人,提交藥物臨牀試驗申請、藥品上市申請。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及藥品批准文號的,可以成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。當批准上市藥品造成人身損害時,持有人、受託生產企業、銷售者負有法律上的連帶責任,消費者可以向其任何一方請求賠償。賠償後,賠償方再根據實際責任歸屬依法向負有責任的一方進行追償。